(2015)简阳民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医院与陈进士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人民医院,陈进士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403号原告:简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刘益民,院长。委托代理人:钟飞,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晋兆敏,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进士,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阳市人民医院诉被告陈进士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阳市人民医院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无偿债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阳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简阳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胡丽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