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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伯健与张巧燕、黄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张伯健,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张巧燕,女,约44岁,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黄良彬,男,约45岁,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伯健与被告张巧燕、黄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伯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张伯健负担。审判员  傅本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