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伯健与张巧燕、黄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张伯健,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张巧燕,女,约44岁,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黄良彬,男,约45岁,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伯健与被告张巧燕、黄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伯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张伯健负担。审判员 傅本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