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董湘兰与吕春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湘兰,吕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董湘兰,女,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吕春蓉,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吕春蓉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湘兰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建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