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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董湘兰与吕春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湘兰,吕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董湘兰,女,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吕春蓉,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吕春蓉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湘兰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建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