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左菊生、肖述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菊生,肖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237号申请人左菊生,系被继承人肖某之妻。申请人肖述红,系被继承人肖某之子。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左菊生、肖述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左菊生、肖述红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3日经洪湖市龙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肖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洪湖市支行大同湖分理处的存款20000元(帐号:17×××27)和存款23000元(帐号:17×××36),由继承人肖述红继承,并由肖述红到上述金融部门办理取款手续。二、继承人左菊生自愿放弃上述存款的继承权。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广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骆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