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行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立山与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蓟行初字第0028号原告张立山,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蓟县蓟州西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王远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光勇,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高志强,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员。第三人天津华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下仓镇南鲁庄村西50米。法定代表人陈志远,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星,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既未规避法律规定,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山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张立山负担。审 判 长 杨玉双代理审判员 张建轩人民陪审员 沙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跃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