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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瑞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瑞力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新生村沙浪虞1号15幢a区。法定代表人:刘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小号,公司员工。被告:湖北瑞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柿铺街4号正英樊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邢耀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瑞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现以被告湖北瑞力电气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