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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黄庆光、梁茂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黄庆光,梁茂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一环东路158号。负责人杨世亮。被执行人黄庆光。被执行人梁茂佳(黄庆光之丈夫)。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庆光、梁茂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11日被执行人黄庆光直接交纳执行款215965.24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并交纳执行费2523到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