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秦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秦某,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崔某,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秦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闻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