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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6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华芝纺织有限公司与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芝纺织有限公司,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679-2号原告杭州华芝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遇久。委托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燕,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开实,身份证号码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芝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并降低其诉讼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华芝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50元,由杭州华芝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子飞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人民陪审员  黄东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