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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7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574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乔建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煜珧,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温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