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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振亚与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亚,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90号原告:陈振亚,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张东,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阜南县。原告陈振亚与被告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张东外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