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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涂某与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67号原告涂某,自由职业。被告简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简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对被告简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涂某已预交),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冯明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