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涂某与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867号原告涂某,自由职业。被告简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简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对被告简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涂某已预交),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冯明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