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324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李某,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翻译。本院在执行〔2009〕建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同意给付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人民币10万元。现已交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建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