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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324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李某,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翻译。本院在执行〔2009〕建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同意给付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人民币10万元。现已交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建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