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天谷农业科技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新疆天谷农业科技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中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会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天谷农业科技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所所长。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天谷农业科技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昌中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益海(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时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昌中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丽代理审判员 彭国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