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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甄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087-2号申请执行人甄某。被执行人金某。申请执行人甄某与被执行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某在合肥市亳州路322号11幢203室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某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亳州路322号11幢203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合庐1300606**);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