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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柳亚丽与刘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亚丽,刘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柳亚丽,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刘学忠,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亚丽与被执行人刘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柳亚丽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