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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民一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于化平与丁秀卿、祝仁利、高喜玲、隋成、于长茹、于堡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化平,丁秀卿,祝仁利,高喜玲,隋成,于长茹,于堡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抚民一初字第886号原告:于化平,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杨智亮,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秀卿,女,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告:祝仁利,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告:高喜玲,女,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告:隋成,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告:于长茹,女,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告:于堡滟,女,汉族,学生,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化平诉被告丁秀卿、祝仁利、高喜玲、隋成、于长茹、于堡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化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化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化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于化平承担。审 判 长  王广友审 判 员  刘增亮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