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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163号原告蔡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蔡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文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