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163号原告蔡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蔡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文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