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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晓玲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新,高晓玲,XX,刘万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134-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新。申请执行人高晓玲。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刘万琼。上列申请执行人杨建新、高晓玲与被执行人XX、刘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XX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涂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