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晓玲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新,高晓玲,XX,刘万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134-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新。申请执行人高晓玲。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刘万琼。上列申请执行人杨建新、高晓玲与被执行人XX、刘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XX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涂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