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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舒吉富诉谭顺良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吉富,谭顺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舒吉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谭顺良,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吉富诉被告谭顺良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舒吉富负担。审判员  胡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