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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大成织染厂与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大成织染厂,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商初字第565号原告莱州市大成织染厂,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原城山路东侧(莱州市织布印染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0639755-6。负责人姜之君,厂长。委托代理人秦金峰,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25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56811033-3。负责人王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晓丽,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大成织染厂与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大成织染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大成织染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玉生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