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盛利华与刘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利华,刘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盛利华。被告刘萍。原告盛利华与被告刘萍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盛利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利华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份来找我借钱,说是她承包了曲阜360商务宾馆,需交保证金13万元,她自己钱不够,要向我借钱。我当时没有钱,没有借给她。后来她又来说借我的房产证做抵押,我告诉她“没有房产证,只有购房合同”。过了几天,她又来找到我说:“合同也行,借两个月就还给你。”我当时大意,认为购房合同又是小产权房没重视,就给了她。过了大约一个星期后的一个中午,正赶上我招待老家来的客人,喝了点酒,被告带360宾馆张老板的会计来找我,要我在一份合同书上签个字。被告指着合同书的下方再三督促我签字,并说:“你的购房合同我几天里就给你送回来”。我当时喝了酒,屋里还有许多客人等我,就没看合同内容,用手抵着合同书就在被告再三督促下签了字,现在想起来后悔莫及。2个月后,我去曲阜360宾馆找被告要我的购房合同,被告说:“合同书在张老板那里,张老板旅游去了,他回来就还给你”。又过了段时间,我给被告打电话,她推说张老板还没回来。我后来多次打电话,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我只好去曲阜360宾馆找她讨要,可她躲了起来。我要去房间寻找,她那前台服务员不让,并用电话为她通风报信。我当时和那服务员还发生了争吵。被告一拖再拖,不归还购房合同。到了当年大约10月份的一天,被告带着360商务宾馆老板张某找到我上班的地方,张说:“刘萍承包了我曲阜的宾馆,欠我三个月的承包费共12万元,你是担保人,担保物是你的房子,我要收你的房子,给你三天的准备时间”。然后就带着刘萍走了,被告刘萍又带张老板看了我房子(任城区南张镇八里屯综合楼514室),从此被告刘萍就消失得无影无踪。后来张老板电话威胁我赶快交出房子,不然就砸断我的腿等,每天派两个小青年混混到我上班的地方骚扰我,叫我上不成班。当年12月5日,我无奈之下,我只好将我唯一的小房子过户给了张某(身份证号:××,电话:1332518****,360商务宾馆老板)。接下来,我费尽精力找被告讨个公道,可被告犹如失踪一样,始终不见她的踪影。我也是60多岁的人了,精力有限。每当想起此事又气又恨,我唯一这么个小房子被他们骗了去,使我无家可归,我只好依靠政府、依靠法律为我讨回公道,要求被告赔偿12万元。被告刘萍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一、2013年4月6日被告刘萍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盛利华购房合同及发票用于借款抵押,借用期从4月6号到7月6号到期归还,如还不上加倍欠偿。二、2013年12月5日原告盛利华与张某签订的房屋过户协议。证明原告通过将抵押的房屋过户给张某,代被告偿还拖欠的租金12万元。三、张某与刘萍签订的曲阜360旅馆租赁合同。被告刘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答辩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本院认为,原告盛利华通过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张某,从而代被告刘萍偿还拖欠的张某的租金1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费用12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萍赔偿给原告盛利华房屋抵款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送达费560元,均由被告刘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鹏学人民陪审员 张福常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