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热比也诉被告马艾有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70号原告马某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87年1月2日,文盲,农民。被告马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2年2月4日,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某与其丈夫马某某(已故)于2007年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彼此之间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故原告马热比也与马有不的婚姻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彼此之间的关系按照同居关系予以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原告与马某某之间是同居关系,故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忠吉审 判 员  韩高占代理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仲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