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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85号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元村。委托代理人赵家会,该××员工。被告黄秀平,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渔溪镇双墩村米粉楼****号。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万山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璐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