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章志康与吴彩亮、沈仙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彩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志康。原审被告:沈仙君。原审被告:义乌市蓝箭衣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彩亮,执行董事。上诉人吴彩亮为与被上诉人章志康、原审被告沈仙君、义乌市蓝箭衣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吴彩亮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彩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