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永兴与赵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兴,赵明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冯永兴,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明春,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兴诉被告赵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兴撤回对被告赵明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永兴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