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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永兴与赵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兴,赵明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冯永兴,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明春,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兴诉被告赵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兴撤回对被告赵明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永兴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