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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家焕与詹诗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焕,詹诗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王家焕,女,汉族。被告詹诗���,女,汉族。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王家焕与被告詹诗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小康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家焕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焕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家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家焕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庆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