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青,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10.884749%。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王青自合同届满之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率10.884749%。的50%计算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青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