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史斌与吕丹、任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斌,吕丹,任铱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史斌。被告:吕丹。被告:任铱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斌与被告吕丹、任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斌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浙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