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之辉与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660号原告:陈之辉,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倪梁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玉振,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梁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宜学,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之辉诉被告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