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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谷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女,1975年09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汉族,大学文化,白山市浑江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白山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谷某某在担任白山市浑江区招生办副主任期间,接受孙某甲(另案处理)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不具备在本地报考条件的山东移民考生通过高考审核,并于2007年11月收受孙某甲贿赂1.5万元。被告人谷某某系自首。案发后谷某某主动上缴1.5万元赃款。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谷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谷某某在担任白山市浑江区招生办副主任期间,接受孙某甲(时任白山市二中副校长,另案处理)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不具备在本地报考条件的山东移民考生通过高考审核,并于2007年11月收受孙某甲贿赂1.5万元。被告人谷某某系自首。案发后谷某某主动上缴1.5万元赃款。上述事实,有在开庭时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证实谷某某系主动到白山市纪委投案后,白山市纪委将案件移送至白山市检察院。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十三份:证实陈某甲等十三人原籍均为山东省,分别在2007年或2008年迁至白山市,并于2008年或2009年迁出至各高校。3.白山市浑江区招生办证明:证实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陈某乙、王某甲、孙某乙六人系2008年往届生在白山二中报名参加高考,步某某、王某乙、张某甲、胡某某、王某丙、张某乙、康某某七人系2009年往届生在白山二中报名参加高考。经审查公安局出具户籍信息,以上13人均系山东省迁入,属外省考生,按外省考生在吉林省参加高考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当年在吉林省报名参加高考条件。4.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证明:证实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陈某乙四人于2007年9月25日从山东成武县迁入,王某甲、孙某乙二人于2007年10月23日从山东成武县迁入,王某乙、步某某、王某丙、胡某某、张某甲五人于2008年10月23日从山东成武县迁入,张某乙、康某某二人于2008年10月23日从山东曹县迁入。经查户籍档案,未查到以上十三人迁入手续。5.白山市纪委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7日,白山市纪委在办理孙某甲涉嫌受贿案过程中,浑江区招生办主任谷某某主动到纪委投案,并如实坦白收受孙某甲1.5万元贿赂的事实。6.白山市浑江区教育和体育局情况说明:证实谷某某于2004年任白山市浑江区招生办副主任,期间分管审查报名资格等工作。7.白山市浑江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证实其工作职责六个方面,其中第一项即为审查报名资格。8.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吉招办(2007)55号文件,证明外省考生在本省报名条件。9.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吉招委字(2008)5号、(2009)3号:证实2008年、2009年吉林省招生工作相关规定。规定非随父母迁入我省的往届生,户口迁入时间必须三年以上方可报名。10.浑江区教育和体育局(2004)21号、(2013)55号文件:证实谷某某于2004年9月15日任八道江区招生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12月5日任白山市浑江区招生办主任。11.干部履历表、工资表:证实谷某某干部身份及工资情况。1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谷某某自然情况。13.临江市检察院收据:证实谷某某上缴赃款1.5万元。14.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2007年冬天,他开车到谷某某单位楼下让谷某某下楼,到车上后跟谷某某说有几个山东籍考生,办的假毕业证,办的白山本地户口,不符合本地报考条件,要她在审核报名条件时不给甩出来就行。开始谷某某说有难度,后来还是答应尽量帮忙了,他就把考生的序号和名单给谷某某了,并且用信封装了1.5万元钱给了谷某某,告诉谷某某这是感谢费,谷某某推脱几次就收下了。他给谷某某的钱都是百元面值的,一万元的一捆,五千元散的。2008年他也找过谷某某办过几个考生,但是没给钱。就是在逢年过节时候给过谷某某两张五百元的合兴大厦的购物卡。总共办了13个考生,就是办案机关给他看的这些。15.被告人谷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她是2004年10月至2013年11月任浑江区招生办副主任。期间协助主任做好高考和成人高考的考务工作。她是先到白山市纪委自首的,因为曾经收过孙某甲1.5万元钱。具体是2007年的冬天,高考报名的时候,当时白山二中副校长孙某甲开车到她单位找她让她下趟楼,下楼后孙某甲让她上了车。上车后孙某甲拿出一张纸,她打开一看上面写着几个学生的名字和报名序号。孙某甲说有几个朋友的孩子想报名,都是白山户口,毕业证都是假的,让她给帮忙报名。她说这个忙帮不了。孙某甲说都是哥们求他也不好意思不给办,户口和身份证都是白山的,只要审核的时候不给甩出来就行。当时她犹豫了一下,说不一定能帮上忙,要是能帮就尽量帮。她就把名单放在兜里。接着孙某甲就把一个信封放到他手里说一是帮朋友忙二是挣点油钱,赚钱大家花,这个拿着请同事吃点饭。她就回单位了,当时在单位没看,回到家后看里面有1.5万元,都是百元面值的,这些钱都用于日常花销了。收了孙某甲的钱后,对名单上的考生都按合格处理的。孙某甲给她的这几个学生都是有问题的。2008年孙某甲也为这事找过她,她也给办了七、八个,两次总共十二三个。孙某甲在过年节的时候给过她两张合兴大厦500元面值的购物卡,还有是孙某甲刚当上校长时给过她一箱水果和一箱饮料,说是学校搞的福利。上述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纪检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立伟审 判 员  朱崇艳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贺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