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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汤振驰、孙晓琼与李仕春、四川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振驰,孙晓琼,李仕春,四川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汤振驰,男,汉族。原告孙晓琼,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大林。被告李仕春,女,汉族。被告四川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会。原告汤振驰、孙晓琼与被告李仕春、四川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振驰、孙晓琼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振驰、孙晓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振驰、孙晓琼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汤振驰、孙晓琼负担。审 判 长  XX人民陪审员  哈敏人民陪审员  杨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