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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932号原告许某某,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庞文利,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马万军,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文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0月20日领取结婚证书,至今未生育。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早出晚归忙于打拼,与原告相处的时间日渐减少,双方出现分歧无法沟通,感情日渐冷淡。自2007年起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分居的每一年中几乎很少见面,原告希望双方能和好如初,但被告却愈加冷漠,致使原告承担巨大的生活痛苦。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已名存实亡的婚姻,但终因各种原因没有落实。2013年11月,原被告再次协商离婚并初步达成离婚协议,但仍未正式办理离婚。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分居至今已8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共同生活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财产;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分割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证据二、离婚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并自行协商离婚,就当时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了协商分割,但因其他原因,该协议离婚没有办离,财产分割没有兑现。证据三、公证书及房产信息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房屋所有人许某某与银川市商业银行东城支行办理了房屋按揭借款合同。证据四、进账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何某某在成立某公司时注入资金288万元,当时占出资比例24%。证据五、企业信息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何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27日,经自治区工商局核准,被告何某某由出额288万元增资到788万元,占公司的股份46.3529%,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证据一、三、四、五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尚不能达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明目的。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199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于2002年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一套。2010年5月,被告出资288万元成为某公司股东,股权比例为24%。2013年3月25日,经核准被告增资至788万元,股权比例变更46.3529%。现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维系夫妻感情。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已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婚姻基础较好且建立了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无根本性分歧,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婚姻关系,加强包容及沟通,改善相处方式,经过努力尚有和好的可能并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财产分割费1048元,退还原告许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宁人民陪审员  郭长清人民陪审员  耿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娜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