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401号原告:宋某某,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姜华,沂南县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