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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401号原告:宋某某,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姜华,沂南县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