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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强宁建材有限公司、苏州盛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强宁建材有限公司,苏州盛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上海强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295号第四幢269室。法定代表人彭文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忠平,该公司职员。申报人苏州盛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长三角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黄立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强宁建材有限公司因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汇票号为3010005124670503,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出票人为连云港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连云港贵义紧固件制造厂,出票行为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营业部,汇票金额为伍万元整(¥5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2月4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苏州盛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上海强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晓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