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翠丽、邝金辉、邹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翠丽,邝金辉,邹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166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杨翠丽,女,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平原。被告:邝金辉,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平原。被告:邹志勇,男,198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平原。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翠丽、邝金辉、邹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翠丽、邝金辉、邹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