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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商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赖克意与曾肖芬、林刚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克意,曾肖芬,林刚勇,毛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897号原告:赖克意。委托代理人:林欣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宗杰,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肖芬。被告:林刚勇。被告:毛小燕。本院在审理赖克意与曾肖芬、林刚勇、毛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赖克意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