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8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盛晟诉湖南快乐车族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盛晟,湖南快乐车族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876-1号申请执行人肖盛晟,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快乐车族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370号。法定代表人彭峰。申请执行人肖盛晟与被执行人湖南快乐车族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返还申请执行人肖盛晟借款本金2919991元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195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快乐车族销售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298766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