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马玉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马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马玉平,男,1982年9月6日出生,回族,新市区河南西路金柜水疗会所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马玉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玉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马玉平立即停止放映87首音乐作品(具体曲目见附件),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该87首音乐电视作品。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马玉平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5699.19元(案款74679元,执行费1020.19元);三、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马玉平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玉平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