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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温州高速公路养护中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代表人:吕文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高速公路养护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凌。委托代理人:全克平,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高速公路养护中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