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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相凤与罗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王相凤,无业。被告罗沈丹,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凤诉被告罗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相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沈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相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相凤承担。审判员  罗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