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相凤与罗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王相凤,无业。被告罗沈丹,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凤诉被告罗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相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沈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相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相凤承担。审判员 罗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