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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萍与李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李明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61号原告:李萍,女。委托代理人:刘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光,男。原告李萍与被告李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家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汤敬东、张淑梅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萍的委托代理人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光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萍诉称:被告于2014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2015年5月10日偿还,月息2%,被告并出具借条。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6000元。被告李明光未答辩。原告李萍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明光未质证。被告李明光未举证。本院对原告李萍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明光于2014年11月9日向原告李萍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李萍借给李明光人民币5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至,共6个月,利率为2%每月。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明光借原告李萍5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返还借款。同时按约定承担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萍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李明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2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家德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