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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牛红伏与青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青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牛某。委托代理人韩世林,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罗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青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李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115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162元,共计人民币7227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送达,被执行人将案款人民币7277元交至本院,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现已将案款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已缴纳,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祝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