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巧兰与被告陈文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028号原告:任巧兰,女。委托代理人:王瑞,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巧兰诉被告陈文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巧兰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巧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巧兰承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禹凯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