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荣成市润和服饰有限公司与故城县亮诚毛皮鞣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润和服饰有限公司,故城县亮诚毛皮鞣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760号原告:荣成市润和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芝,经理被告:故城县亮诚毛皮鞣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海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润和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亮诚毛皮鞣制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故城县亮诚毛皮鞣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故城县亮诚毛皮鞣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