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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水材料厂、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王身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水材料厂,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身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水材料厂,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负责人吴郁。委托代理人王增成,该公司风险控制部员工,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邹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增成,该公司风险控制部员工,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王身文,男,土家���,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水材料厂、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身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水材料厂、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2.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审判员  罗先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