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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桂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桂某,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雷某,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判员  罗菊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