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桂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桂某,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雷某,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判员 罗菊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