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城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保成与被告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成,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刘保成,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清真寺街***号。委托代理人张万立,张明主。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谦,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南阳市白河镇长江西路219号。原告刘保成与被告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保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保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刘保成负担。审判员 丁留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玲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