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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韩德华诉张祁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华,张祁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韩德华,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委托代理人屠金伟,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祁贵,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容光乡云龙村,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委托代理人邹明刚,桐梓县民工事务协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华诉被告张祁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韩德华负担。审判员  赵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雨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