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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温艳与孔德宽、张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艳,孔德宽,张宏,李光烨,杨金娈,付家友,彭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温艳。被告孔德宽。被告张宏。被告李光烨(曾用名李光恕)。被告杨金娈(曾用名杨金銮)。系被告李光烨之妻。被告付家友。被告彭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艳诉被告孔德宽、张宏、李光烨、杨金娈、付家友、彭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艳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李光烨、杨金娈的工资账户各19万元,共计38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李光烨、杨金娈的工资账户各19万元,共计38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搜索“”